1.16.7. 救贖性信心的對象
§ 7. 救贖性信心的對象
- 普遍信心(Fides Generalis)
眾所公認,所有基督徒都有義務相信,且確實相信神的話語中所教導的一切內容,只要這些聖經內容為他們所知。因此,說信心的對象是神在其話語中所啟示的全部內容,是正確的。由於對新教徒而言,聖經是信仰與實踐唯一無謬的準則,因此凡非聖經明確教導,或非從聖經中經由必然推論而得出的內容,都不能作為信仰條款強加於神的子民身上。這就是「基督叫我們得以自由」的自由,我們必須堅守此自由。這一方面是我們對抗教會篡權的保障。羅馬天主教徒主張教會擁有無謬且具權威性教導的特權。信徒有義務相信教會(即其機關,如主教們)所宣稱屬於神啟示的一部分。他們確實不假裝有權「制定」新的信仰條款,但他們聲稱有權決定聖經教導什麼,以及教會透過傳統得知哪些內容包含在基督及其使徒的教導中,並以此約束信徒的良心。這給了他們足夠的空間,將人的吩咐當作教義來教導。貝拉明(Bellarmin)說:「所有教義的堅固性,皆取決於當前教會的權威。」另一方面,上述原則不僅是我們對抗教會篡權的保障,也是對抗輿論暴政的保障。人們如今與過去一樣,無法容忍反對意見。他們表現出同樣的渴望,想將自己的觀點制定為法律,並以神聖權威強制執行;對於任何膽敢反對他們的人,他們同樣表現出激烈的譴責。因此,他們在會議或其他教會性或自願性的集會中,決定教義上的真偽,以及道德上的是非。針對所有不當的權威僭越,真正的基督徒堅持兩大原則:個人判斷權,以及聖經是信仰與實踐唯一無謬的準則。因此,信心的對象是神話語中所啟示的一切真理。凡神在聖經中宣告為真的,我們都有義務相信。這就是神學家所稱的普遍信心(fides generalis)。
- 特殊信心(Fides Specialis)
然而,除此以外,還有一種救贖所必需的特殊信心(fides specialis)。在聖經的總體內容中,存在某些關於基督及其工作的教義,以及某些藉由祂賜給罪人的救贖應許,我們有義務領受並被要求信靠這些內容。因此,信心的特殊對象是基督,以及藉由祂得救的應許。而確保我們得救的特殊且明確的信心行動,就是領受並倚靠祂,正如祂在福音中所呈現給我們的那樣。這一點在聖經中教導得如此清晰且多樣,幾乎不容置疑。
- 基督的見證
首先,我們的主多次宣告,人們被要求做的事,以及因不做而受定罪的事,就是信祂。祂被舉起來,「叫一切信祂的,不致滅亡,反得永生。」(約 3:15)「信祂的人,不被定罪;不信的人,罪已經定了,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。」(約 3:18)「信子的人有永生;不信子的人不得見永生,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。」(約 3:36)「因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,並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。」(約 6:40)「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,信的人有永生。我就是生命的糧。這是從天上降下來的糧……人若吃這糧,就必永遠活著。」(約 6:47-51)在另一處,我們的主說:「信神所差來的,這就是做神的工。」(約 6:29)然而,聖經中明確要求以信基督作為得救條件的經文,多得不勝枚舉。
- 我們藉由領受基督而得救
基督是救贖性信心的直接對象,這一點也體現在所有提到我們「領受」基督,或領受神關於基督的見證,並稱這種領受行為能確保我們得救的經文中。例如,約翰福音 1:12:「凡接待祂的,就是信祂名的人,祂就賜他們權柄,作神的兒女。」「我奉我父的名來,你們並不接待我。」(約 5:43)「我們既領受人的見證,神的見證更該領受了,因為神的見證是為祂兒子作的。信神兒子的,就有這見證在他心裡;不信神的,就是將神當作說謊的,因不信神為祂兒子作的見證。」(約一 5:9-10)「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,沒有神的兒子就沒有生命。」(第 12 節)「凡信耶穌是基督的,都是從神而生。」(第 1 節)因此,領受基督;領受神為祂兒子所作的見證;相信祂是永生神的兒子基督,這就是我們為得救所必需的特定行動。因此,基督是那些確保得救的信心操練的直接對象。正因如此,信心常被表達為仰望基督、來到基督面前、將靈魂交託給祂等等。
- 使徒的教導
因此,使徒教導我們是「藉著信基督」而稱義。這不是作為一種虔誠心態的信心,不是對神的一般性信靠,不是對神啟示之真理的信心,更不是對「永恆真理」或真理與義務之一般原則的信心,而是以基督為對象的信心。羅馬書 3:22:「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,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」加拉太書 2:16:「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,乃是因信耶穌基督,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,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,不因行律法稱義。」加拉太書 3:24:「這樣,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,引我們到基督那裡,使我們因信稱義。」加拉太書 3:26:「所以,你們因信基督耶穌,都是神的兒子。」加拉太書 2:20:「……我如今在肉身活著,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……」等等。
- 基督是我們的贖價
基督宣告祂捨己作多人的贖價;祂被立為贖罪祭;祂將自己獻給神作為祭物。人是藉著祂公義與死亡的功勞而得救。這些貫穿聖經的表述必然假定,確保得救的信心必須特別指向祂。如果祂是我們的救贖主,我們就必須領受並信靠祂。如果祂是贖罪祭,我們就是藉著信祂的血而與神和好。福音中所呈現的整個救贖計畫,都假設基督在其位格與工作中,是信心的對象與信靠的根基。
- 我們藉由信心活在基督裡
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對信徒與基督關係的描述。我們藉著信心在祂裡面。祂住在我們裡面。祂是頭,我們作為祂身體的肢體,從祂支取生命。祂是葡萄樹,我們是枝子。活著的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。這些以及其他的表述,與那種認為是對神或對聖經模糊的普遍信心就能確保得救的教義,是完全不相容的。這是一種直接指向基督的信心,它將祂視為我們的神與救主。神差遣祂的兒子來到世上,披戴我們的人性,為要啟示祂的旨意,為我們的罪而死,並為我們的稱義而復活。神本性一切的豐盛,都有形有體地居住在祂裡面,我們也從祂的豐盛裡領受了。祂對我們而言,是智慧、公義、聖潔和救贖。那些領受這位救主,承認祂所宣稱的一切,並將靈魂交託在祂手中,為要服事祂並為祂的榮耀而得救的人,在聖經意義上就是信徒。基督不僅是他們信心的對象,他們整個內在的屬靈生命也終極指向祂。因此,沒有什麼比羅馬天主教的教義更背離福音了;這種教義被現代哲學實質性地復興,將人的心從歷史的、真實存在的、客觀的基督身上轉移開來,轉向我們內在的工作;讓我們除了自己可憐的心之外,別無可愛、可信之物。
- 基督並非僅以某種特殊職分被領受
承認基督是確保得救之信心行為的直接且特殊對象,接著便會問:作為稱義信心的對象,是基督所有的職分,還是特別指祂的祭司職分?這似乎是一個不必要的問題。聖經中並未提出此問題,信徒自己也不會想到。他領受的是基督。他不會問自己是為了祂救贖工作的哪一項特殊功能而接受祂。他接受祂作為救主,作為脫離罪惡權勢與刑罰、脫離撒但轄制、脫離背離神之一切禍患的拯救者。他接受祂作為自己的智慧、公義、聖潔與救贖。他接受祂作為自己的神與救主,作為靈魂完全、徹底、滿足且賜生命的份。如果將這種領受與降服的複雜行為進行分析,無疑會發現它包含了順服祂所有的教導、倚靠祂的公義與代求、服從祂的旨意、信靠祂的保護,以及委身於祂的服事。祂既作為先知、祭司與君王呈現給我們,我們便如此接受祂;祂既作為生命、榮耀與福樂的源頭,作為敬拜與愛戴的至高對象呈現給我們,我們便如此歡喜地接受祂。
- 罪人是否被要求相信神愛他?
此外,有人質疑:救贖性信心的對象是否包括「神與我們和好」、「我們的罪已得赦免」、「我們是神救贖之愛的對象」?這並非上述所討論的問題(即羅馬天主教徒所說信心的對象是神全部的啟示,還是新教徒所主張的是基督及藉祂而來的救贖應許),儘管羅馬天主教徒的許多論點都是針對上述教義的特殊形式。他們辯稱,說我們因信而得赦免,同時又說所要信的內容是「我們的罪已經得赦免」,這是自相矛盾的。他們又辯稱,信心的唯一正當對象是神的某種啟示,但聖經從未啟示我們個人已與神和好,或我們的罪已得赦免,或我們是神對其子民那種特殊之愛的對象。
針對第一個反對意見,改革宗神學家習慣指出,必須區分藉由基督之死已在法理上(de jure)獲得的罪之赦免,與藉由其有效應用而在事實上(de facto)獲得的赦免。在前一種意義上,「已獲得的罪之赦免」(remissio peccatorum jam impetrata)是信心的對象。在後一種意義上,它是「待獲得的赦免」(remissio impetranda),因為信心是稱義的工具性原因,必須先於稱義。圖雷丁(Turrettin)說:「因此,為了獲得罪的赦免,我不必相信我的罪已經被赦免——這是他們錯誤地強加給我們的;但我必須相信,根據對信徒與悔改者所作的應許,我的罪將確實地被赦免,隨後我藉由信心的感受,透過次要且反思的行動,相信罪已得赦免。」
第二個反對意見的回答,在於區分信心的直接行動與反思行動。藉由信心的直接行動,我們擁抱基督作為我們的救主;藉由信心的反思行動,源於相信的自覺,我們相信祂愛我們,為我們而死,沒有什麼能使我們與祂的愛隔絕。這兩個行動是不可分割的,不僅作為因果、先後關係,而且在時間上或信徒的意識中,它們並未分離。它們只是接受基督(正如祂在福音中所呈現的那樣)這一複雜行動的不同要素。我們無法將接受大恩典時的喜樂與感恩分開。儘管心理分析可能會將這些情感解析為接受行動的結果,但正如在意識中所揭示的那樣,它們屬於該行動的本質。這是一種對所有擁抱它的人所作應許的衷心且感恩的接受。如果一個普遍的赦免應許在悔罪的條件下給予罪犯,那麼每一個做出悔罪的罪犯都知道或相信該應許是給他的。關於這一點,早期的改革宗與路德宗神學家一致教導:當罪人行使救贖性信心時,他相信因著基督的緣故,他已得赦免並被神接納。換言之,基督愛他,並為他捨己。我們已經看到,作為改革宗教會重要象徵性著作的《海德堡要理問答》,宣告救贖性信心是「聖靈藉著福音在我心中點燃的一種確據,使我安息於神,確信不僅給予他人,也給予我個人的永恆罪之赦免、公義與生命,且這是白白地、出於神的憐憫、藉著基督一人的功勞而賜下的。」在路德宗教會的《奧斯堡信條辯護論》中說道:「我們要求除了那種信心(普遍信心)之外,每個人都必須相信自己的罪已得赦免。」加爾文說:「我們需要恩典的應許,向我們見證父神是慈愛的:因為我們無法以其他方式接近祂,人的心也只能安息於此。現在,如果我們說信心是『對神向我們施恩的堅定且確定的認識,建立在基督裡白白應許的真理之上,並藉著聖靈在我們心中啟示並印證』,那麼對信心的定義就確立了。」「這是信心的關鍵所在:不要認為主所提供的憐憫應許僅在我們之外為真,而在我們裡面則不然;相反,我們應當在內心領受並將其據為己有。總之,唯有那些確信神是自己慈愛之父,並從祂的良善中期待一切的人,才是真正的信徒;唯有那些倚靠神向自己施恩的應許,並預期獲得無疑之救恩的人,才是真正的信徒。」
這是強而有力的語言。然而,該教義並不意味著信心必然包含完全的確信。問題在於所見對象的性質,而非視力的清晰度;在於靈魂所信的是什麼,而非信心的大小。加爾文在其他地方也優美地表達了這一點:「當信心的一滴水注入我們心中時,我們就開始看見我們和好之父那平靜安詳的面容;雖然可能是在遙遠的高處,但終究是看見了。」一個在牢獄中的人可能只看見一束光穿過縫隙射入。這與白晝大不相同。然而,他所看見的確實是光。因此,悔改的罪人所相信的,是神因基督的緣故與他和好。他對這真理的領悟可能非常模糊且充滿懷疑,但這正是他信靠所依據的真理。
- 此教義的證明
這包含在對福音普遍應許的挪用中。聖經宣告神就是愛;祂設立祂的兒子作贖罪祭;在祂裡面,神與人已和好;祂將接納所有藉著基督來到祂面前的人。挪用這些普遍的宣告,就是相信它們不僅對他人為真,對我們自己也為真——即神與我們和好。我們無權將自己排除在外。這種自我排除就是不信。這是拒絕領取那白白賜給所有人的生命之水。
- 加拉太書 2:20
因此,使徒在加拉太書 2:20 說:「我如今在肉身活著,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;祂是愛我,為我捨己。」因此,使徒信心的對象,即他所相信的真理,以及賦予他靈魂生命的信心,是:(1)基督是神的兒子;(2)祂愛他;(3)祂為他捨己。信徒賴以生存的信心,在性質或對象上,與要求每個人為得救而必須具備的信心,並無本質上的區別。信心的生活只是那些操練的持續重複——可能伴隨著日益增長的力度與清晰度——藉此我們首次領受基督,以祂所有的豐盛與所有的職分,作為我們的神與救主。「為什麼我們能因信基督而活?因為祂愛我們,為我們捨己。我說,基督擁抱我們的愛,使祂與我們聯合。祂藉著死成就了這事,因為祂為我們捨己,就像在我們的位置上受苦一樣。這對我而言具有極大的能力:因為若不將自己私下領受並佔有這恩典,僅僅認為基督為世人的救贖而死是不夠的。」
有人反對這種觀點,認為上述陳述中的「神的愛」或「基督的愛」,指的不是神普遍的仁慈或博愛,而是祂特殊的、揀選的、救贖的愛。當保羅說他因信那愛他、為他捨己的基督而活時,他的意思不僅是基督愛所有人,因此也包括他在內。他顯然相信自己是救主特殊之愛的對象。正是這種確信賦予了他的信心力量。有人對此反對說,信心必須以神的啟示為對象。但神對個人的特殊之愛並無啟示,因此,沒有任何個人有聖經根據去相信基督愛他並為他捨己。無論這種反對意見有多大力量,它都直接挑戰了保羅的宣告與經歷。他確實相信基督愛他並為他而死。不能說這只是從他個人經歷中得出的結論;也不能假設使徒是透過論證才得出基督愛他的確信。基督特別愛所有信祂的人。我信祂。因此基督特別愛我。但透過論證得出的結論並非信心的對象。信心必須建立在神的見證上。因此,神必然以某種方式向靈魂見證它是祂愛的對象。祂透過兩種方式做到這一點:第一,藉由福音普遍的邀請與應許。挪用或接受這些應許的行動,就是相信它們不僅屬於他人,也屬於我們。第二,藉由聖靈內在的見證。保羅說(羅 5:5):「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,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。」也就是說,聖靈使我們確信我們是神愛的對象。這不僅是透過祂在護理與救贖中展現的各種愛,也是透過祂對靈魂的內在作為。「愛我的,必蒙我父愛他,我也要愛他,並且要向他顯現。」(約 14:21)這種顯現不是透過話語的外在顯現,而是內在的。神與祂子民的靈魂有團契或交流。聖靈激發我們對神的愛,並向我們啟示祂對我們的愛。此外,在羅馬書 8:16,使徒說:「聖靈與我們的靈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。」這並不是說聖靈在我們心中激發對神的兒女之情,我們由此推斷自己是祂的兒女。使徒指的是我們得兒子的名分之兩個不同的證據來源。一個是我們可以稱神為父;另一個是聖靈的見證。後者與前者結合在一起。原文是 συμμαρτυρεῖ(同作見證),聯合起來作見證。因此,我們被稱為受了印記,不僅是被標記與保護,更是被聖靈所保證;聖靈是質,是保證,確證我們現在是、且永遠是神救贖之愛的對象。(弗 1:13-14;弗 4:30;林後 1:22)
這並不是說一個人必須相信自己是被揀選的。揀選是神隱秘的旨意。任何特定個人的揀選並未被啟示,因此不是信心的對象。正如使徒彼得所說,這是一件需要透過聖靈的果子來證明或確認的事。改革宗關於此主題的教義所包含的一切,僅在於靈魂在將自己交託給基督時,是將其交託給那位愛它並為其救贖而死的主。那位因觸摸救主衣裳而得醫治的婦人,相信自己是祂憐憫之愛的對象,因為所有憑信心觸摸祂的人都包含在內。她的信心包含了那種確信。